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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在经营租赁的场所进行装修,购入的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281054323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在经营租赁的场所进行装修,购入的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

内容:

我司办公及仓库场所为经营租赁的场所,因生产经营需要,对该场所进行装修,我司自行购买装修材料自行装修,对方开具13%购入的材料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咨询人:

徐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4-28 10: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28 18:0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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