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1-04-30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178号送达公告)
广州XXX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3,167份(含作废发票45份),发票金额合计215,226,800.83元,税额合计5,335,755.03元,价税合计220,562,555.86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详见《广州XXX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广州XXX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穗公埔立字〔2020〕XXX号)、《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穗公埔立字〔2020〕XXX号)反映,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账号:360200XXX0323714),查询结果为:在工商行经系统4102查询,无此公司客户编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账号:602XXX60)的资金往来流水。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3,167份(含作废发票4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虚开的金额合计220,562,555.86元(详见《广州翁玛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广州翁玛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细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州XXX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
2、广州XXX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