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5061511349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佛山市范围内个人名下厂房转让核定征收问题
内容:
您好,我想问下,佛山三水片区内比较多厂房,如果是个人名下的厂房转让,是否属于可以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若不属于,怎么才算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的范围
咨询人:
赖思安
咨询时间:
2021-05-06 15:1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08 14:42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转让厂房属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按照下列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即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