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51711551728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然是合伙人的,投资分红如何纳税
内容:
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不是法人与自然人,而仍然是合伙人B与C等,请问在和合伙企业A取得对外投资分红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由B与C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与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李金泽
咨询时间:
2021-05-17 11: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9 10:0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合伙人取得投资分红,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进行按次代扣代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