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5191920377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包工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
总包单位发放进度款需要包工头(清包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以工资方式逐月转入,但是尾款数额较大,总包单位表示该专票需要有“资质”,请问包工头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票吗?总包公司表示该政策是5月开始实行。如果成立建筑工程公司,但是没有资质,可以开具“有资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以上方式均不能达成目的,请问还有什么方法。
咨询人:
王敏
咨询时间:
2021-05-19 19: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21 15:16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杭州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