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52210204525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简易征收
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生产混凝土的公司,是选择简易征收的。目前我公司又增加了加工混凝土业务,收到客户的加工费。请问加工费是否按13%征收还是按简易征收?
咨询人:
陈生
咨询时间:
2021-05-22 10: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25 15:3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混凝土加工劳务并收取加工费,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