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阳税一稽检通一〔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5-25 17:13: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阳东区XXX塑金制品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秦静、李南驱、陈厚勇等人,自2021年1月27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附件:
提供资料.doc
请在15天内(含节假日)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联系住址
2.货物购销合同、涉及相关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包括运输单、银行汇款单、出入仓单过磅单)
3.会计身份证复印件、离职证明文件
4.工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复印件
5.检查期间(2015.1.1——201712.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抵扣清单(涉案发票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1、2),《认证结果通知书》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
6.检查年度(2015.1.1——201712.3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当年度的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7.应补增值税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8.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原件)
9.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相关账簿资料复印件(“原材料”总账及分类账、“银行存款”总账及分类账、“应交税费”总账及分类账、“生产成本”总账及分类账、“库存商品”总账及分类账、“本年利润”总账及分类账、“主营业务收入”总账及分类账、“主营业务成本”总账及分类账、“应收账款”总账及分类账、“待摊费用”总账及分类账(未当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