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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钢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钢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0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6 17:34: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XXX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036276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1〕36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湘乡市鹏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开具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代码:4300151130,发票号码:01633803、01633804、01633806;发票代码:4300152130,发票号码:00486232、00562694、00562695、00564893、00564894;发票代码:4300153130,发票号码:01514347-01514349、0152844、01519144-01519146;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1433791、01433792、01433795-01433810;货物名称是中锰块,金额合计16,290,494.01元,税额合计2,769,383.99元,价税合计19,059,878.00元。经原湘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33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进项税额合计2,769,383.99元已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9月至12月,2016年2月、4月、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16,290,494.01元分别于2015、2016年度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其中2015年8,520,519.66元、2016年7,769,974.35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湘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6)你单位及XXX的银行流水;(7)你单位的实地调查资料;(8)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定性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增值税2,769,383.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3,856.88元、企业所得税3,989,541.9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76,391.4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1〕3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1〕3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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