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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个人年收入不足6万元,出售房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年度申报中实现相应的退税。如果能是按照什么标准实现退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031008530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产个人所得税退税

内容:

个人年收入不足6万元,出售房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年度申报中实现相应的退税。如果能是按照什么标准实现退税。

咨询人:

陈桂青

咨询时间:

2021-06-03 10: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03 14:3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因此,房产买卖中涉及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能纳入本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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