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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五金线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五金线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1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8 15:35: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XXX五金线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9R0079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万丰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份,金额合计6,042,928.20元,税额合计1,027,297.80元,价税合计7,070,226.00元(详见《广州市欣旺达五金线材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393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874,932.01元,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其中,2018年1月114,664.85元、2018年2月564,532.30元、2018年3月195,734.86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9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152,365.79元,你单位于2017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于2018年1月(税款所属时期)作进项税转出并申报缴纳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造成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征收管理系统导出相关发票认证抵扣及进项转出资料;(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对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资料。

二、处理决定

(一)追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追征2017年9月增值税152,365.79元,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增值税874,932.01元(其中,2018年1月114,664.85元、2018年2月564,532.30元、2018年3月195,734.86元)。鉴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52,365.79元,故本案不再追征2017年9月增值税152,365.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2017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5.61元,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1,245.24元(其中,2018年1月8,026.54元、2018年2月39,517.26元、2018年3月13,701.44元)。鉴于你单位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5.61元,故本案不再追征2017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5.6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26,247.96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7,498.65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874,932.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245.24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上述滞后缴纳增值税152,365.7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7,846.84元,滞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5.61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527.9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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