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61815324148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财税2018年91号文里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
财税2018年91号文里对100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名义贷的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贷款呢?还是说必须以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贷款才算个体工商户户贷款?
咨询人:
陈洁
咨询时间:
2021-06-18 15: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2 16:5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应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名义发放的贷款,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