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高明区XXX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3 16:23: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高明区XXX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稽处〔2021〕108号)。
本公告将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相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21〕108号
佛山市高明区XXX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6月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粤06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11月至2016年下半年期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谭皓阳与中间人陈丽共谋,向报关行、货代公司等单位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外出口报关单等单证,虚假配置成你单位已出口相关货物,并联系佛山市顺德区尚意居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非法经营地下钱庄购买外汇,再汇入你单位的国内账户。通过买单、配票、买汇后,以你单位的名义将相关单证提交至原高明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2016年下半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谭皓阳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自行买单、配票、买汇,并成立专门为骗税的佛山市高明区槿松家具有限公司,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已出口货物的假象向原高明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的形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将接受虚开的38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发票金额合计446,402,700.64元,税额合计75,888,459.61元,共申请出口退税合计67,381,492.18 元,已办理退税合计48,954,593.58元,暂扣退税合计18,426,898.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6刑初XXX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XXX号)。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出具的佛山市高明区焱越贸易有限公司退税证明、佛山市高明区焱越贸易有限公司涉案问题退税明细表、佛山市高明区焱越贸易有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3.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以买单、配票,买汇的形式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向原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合计67,381,492.18 元,其中已办理退税合计48,954,593.58元,暂扣退税合计18,426,898.60元,该行为已构成骗税。对于已办理退税的48,954,593.58元退税款依法予以追缴,对暂扣的18,426,898.60元退税款不予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