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2311222199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直接用于生猪养殖的猪舍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内容:
您好!请问坐落于广东省农村地区(非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自建猪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对养殖企业的猪舍征收房产税,对农民养猪的猪舍是否征收?如何确保税收的公平性?谢谢!
咨询人:
李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6-23 11:2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5 15:4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006号)第17条规定:“关于房屋与建筑物的划分和征免税问题 所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均属《条例》规定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围墙、烟窗、水塔(池)、油池(拒)、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变电塔、船坞、砖瓦窑、石灰窑、干燥炉、熔矿炉等,均不属《条例》规定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