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3014431174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企印花税
内容: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印花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吗?
咨询人:
梁生
咨询时间:
2021-06-30 14: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1 10: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