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2913341104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印花税计税金额问题
内容: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就目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印花税的政策规定来讲,是否购销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运输合同等,只要我们在合同中分别列示含增值税金额和不含增值税金额的话,就可以统一将不含税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的扣缴呢?是否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可以支持呢?
咨询人:
黄佳
咨询时间:
2021-06-29 13: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30 17:1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若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若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若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