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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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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13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1 17:40: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XXX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8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4日对你单位2013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5年10月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1单,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20120150515391583,申报的出口货物名称为“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涉及货物销售金额134,877.60美元,折合人民币859,871.68元,免抵退税额146,178.19元。你单位利用上述虚构出口业务在所属期2015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已于检查日前收到相关所属期全部应退税款。

2.你单位2017年1月收到深圳市赐宇枚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4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36194797-36194844,金额合计为477,777.96元,税额合计为81,222.04元,价税合计为559,0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48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81,222.04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申报进项税额,至检查日止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海关缉私局关于“猎鲨行动”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复函》(穗缉便函〔2019〕173号)及相关证据;(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出口货物明细表》;(3)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免抵退审核审批表》、《已退库税收收入退还书》;(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5)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6)《广州耀得电子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二、 处理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应追缴你单位骗取的退税款146,178.19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追缴增值税、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你单位2017年1月增值税81,222.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85.5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2.436.66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624.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81,222.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85.54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9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9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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