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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如何申报代扣代缴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限售股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0215484690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如何申报代扣代缴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限售股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向持有无限售流通股、首发后限售股和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送转股或派发现金红利时,应遵循《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第101号文)的规定,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接收到证券结算中心发来的《代扣股息红利税款明细》后,如发现税款明细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应如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指导具体操作流程及方法,谢谢!

咨询人:

林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02 15: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6 15:41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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