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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叉车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时速不超过20km/h的叉车是否不应缴纳车船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021434055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叉车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时速不超过20km/h的叉车是否不应缴纳车船税?

内容:

您好!上次咨询了关于:厂内使用,行驶时速不超过20km/h的叉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受理号【24400000020210610151258704】。贵局回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叉车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其他车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车辆、船舶的含义,结合叉车的实际用途、性能及出厂参数设置等,我司认为叉车应该属于其他车辆里面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才需要缴纳车船税,所以,我司的理解是:厂内使用,行驶时速不超过20km/h的叉车是不需要缴纳车船税的,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有误?

咨询人:

郑生

咨询时间:

2021-07-02 14: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6 16:19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的规定:“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轮式专用机械车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因此,叉车属于其他车辆中的专用作业车,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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