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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异地工程项目个税代征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0713593136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异地工程项目个税代征

内容:

想咨询下:我企业是广东省其他市,现有一项目在佛山市,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代征吗?如果全员申报个税,那劳务派遣的那分我们也需要连同劳务公司同时开通申报权限吗?

咨询人:

郭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07 13: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8 11: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局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办税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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