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122234228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问题1:属于非居民香港个人转让标的物在香港的个人股权给中国境内企业,境内企业支付其股权收入时是否存在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和义务?具体依据政策是什么?问题2:属于居民香港个人转让标的物在香港的个人股权给中国境内企业,境内企业支付其股权收入时是否存在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和义务?具体依据政策是什么?
咨询人:
方丽
咨询时间:
2021-07-12 22: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14 17:24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综上所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