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16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5 16:19: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3532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2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4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没有实质经营,虚构经营业务,向东莞市中稀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墨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苏州精创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4840142-04840152、04874825-04874860、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03029598-03029617、03226930-03226965,显示的货物名称为不锈钢板等,涉及金额9,800,222.24元,税额1,666,037.76元,价税合计11,466,260.00元,你单位已就其虚开金额进行了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2—20号二、三层广州明圣商贸城三楼373号铺的物业情况说明;(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账户的交易流水;(3)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项发票信息;(4)从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从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比对表》;(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行为,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4840142-04840152、04874825-04874860、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03029598-03029617、03226930- 03226965,涉及金额9,800,222.24元,税额1,666,037.76元,价税合计11,466,260.00元的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55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