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141638228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税代扣代缴
内容:
自然人开具劳务报酬发票给我方,个税需代扣代缴,请问是否可以让自然人自己在税局缴纳个税,不需我方代扣代缴呢?
咨询人:
陈楚琪
咨询时间:
2021-07-14 16: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16 07:2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