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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自然人开具劳务报酬发票给我方,个税需代扣代缴,请问是否可以让自然人自己在税局缴纳个税,不需我方代扣代缴呢?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141638228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税代扣代缴

内容:

自然人开具劳务报酬发票给我方,个税需代扣代缴,请问是否可以让自然人自己在税局缴纳个税,不需我方代扣代缴呢?

咨询人:

陈楚琪

咨询时间:

2021-07-14 16: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16 07:2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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