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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9 17:47: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中山市松艺模具有限公司等企业:

我局对你们公司税务违法案件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们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详细名单及文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附件一、公告送达文书明细.xls

附件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处〔2021〕114号

中山市松艺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052418847H)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7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84,843.35元。

1.你单位在2016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发票开具方为广西南宁余与富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291663至01291667,货物名称:钢板,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499,078.65元,税额合计84,843.35元,价税合计583,922.00元。

你单位于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合计抵扣了上述发票进项税额84,843.35元,暂无发现上述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因为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检查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无法核实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确认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2.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你单位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少缴增值税84,843.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2.1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2,545.30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1,696.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其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超过三年且累计数额不足10万元,对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定性函件: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处〔2021〕111号

珠海鹏润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6665034649)

我局于2019年10月08日至2021年07月12日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三、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发票开具方南宁德融亚贸易有限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33,936.21元。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6年取得由南宁德融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385631至02385632。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199,624.79元,税额合计33,936.21元,价税合计233,561元。

发票抵扣情况:你单位于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33,936.21元。经查询征管系统,上述已抵扣的税额尚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检查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无法核实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确认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将上述2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33,936.21元,应补缴2016年少缴的增值税 33,936.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6.8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018.09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678.72元。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单位已申报抵扣税款。(2)定性函件: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6年5月少缴的增值税33,936.21元及相关附加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故本案不再作追征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处〔2021〕115号

中山市长荣家具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050689862A)

我局于2019年05月21日至2021年07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五、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33881.58元。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6年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发票开具方:广西云恭弥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05995、00005996,货物名称为:钢材,发票金额共:199303.42元,税额共:33881.58元,价税合计共:233185.00元。

发票抵扣情况:你单位于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合计为33881.58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3881.58元在2016年10月08日(所属期2016年1月)申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2017年03月08日缴纳税额33881.58元和滞纳金,没有缴纳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将上述2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4.08元(33881.58 X 5%)。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016.45元(33881.58 X 3%)。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677.63元(33881.58 X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其行为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超过三年且累计数额不足10万元,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单位已申报抵扣税款。(2)定性函件: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稽查结论

中山税一稽结〔2021〕14号

中山市万美达制衣厂(纳税人识别号:442000L75698944):

经对你单位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8400173)纳税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处〔2021〕119 号

中山市明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789495855M):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至 2021年7 月  日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七、 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2016年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338,577.34元。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6年取得由深圳市好嘿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明细如下:(一)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8848502 -08848514,开票日期为2016-2-23,金额1,297,379.05元,税款220,554.39元;(二)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7021422 -17021428,开票日期为2016-3-17,金额694,252.49元,税款118,022.95元,上述发票价税合计2,330,208.88元,不含税金额1,991,631.54元,税额合计338,577.34元。

上述发票你单位于所属期2016年2月和3月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合计338,577.34元,其中所属期2016年2月抵扣进项税款220,554.39元,所属期2016年3月抵扣进项税款118,022.95元。你单位抵扣的上述338,577.34元已于所属期2016年3月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入库,相关增值税附加税费已申报。

因为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检查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无法核实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确认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将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6年少缴增值税338,577.34元,应补缴少缴的增值税338,577.34元(已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28.87元(已申报)。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0157.32元。(已申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6771.55元。(已申报)

你单位上述已抵扣增值税税款 (所属期2016年2月)未按正确所属期转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正确所属期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滞纳金3,749.42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87.47元,你单位共少缴滞纳金3,936.89元。

3.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及申报资料证明你单位已抵扣税款;(2)定性函件: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1.鉴于你单位未在正确税款所属期转出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进项税额并补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收滞纳金3,936.8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横栏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处〔2021〕118号

中山市鸿曦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2000061543754)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八、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31,178.99元。

1.你单位在2015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份,发票开具方为深圳市华佳奇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3146862-03146880,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183,406.01元,税额合计31,178.99元,价税合计214,585.00元。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税款所属期)合计抵扣了上述发票进项税额31,178.99元,暂无发现上述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因为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检查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无法核实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确认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2.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你单位2015年11月(税款所属期)少缴增值税31,178.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558.9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5年教育费附加935.37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623.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其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超过三年且累计数额不足10万元,对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定性函件: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处〔2021〕121 号

中山市国益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058562612N):

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十、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3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72,649.58元。

(1) 你单位于2016年取得由深圳市登高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25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192396至04192420,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48,418.45元,税额合计42,231.08元,价税合计290,649.53元。

  抵扣情况如下: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3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11,834.62元(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192396至04192402);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5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10,143.20元(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192403至04192408);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20,253.26元(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192409至04192420)。经查询征管系统,上述已抵扣的税额尚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 你单位于2016年取得由深圳市康乐淘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18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192446至04192463,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178,932.89元,税额合计30,418.50元,价税合计209,351.39元。

抵扣情况如下: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8,449.50元(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192446至04192450);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21,969.00元(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4192451至04192463)。经查询征管系统,上述已抵扣的税额尚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检查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无法核实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确认上述43份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将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6年少缴增值税72,649.58元,应补缴少缴的增值税72,649.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4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2,179.50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1,452.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其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已超过三年且累计数额不足10万元,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再追缴。

4.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证明你单位已取得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定性函件: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处〔2021〕117号

中山市美岸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5536031270)

我局于2019年11月08日至2021年7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十二、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经营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发票开具方深圳市华佳奇科技有限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合计:9,461.72元。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6年取得由深圳市华佳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15784146至15784150。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55,657.12元,税额合计9,461.72元,价税合计65,118.84元。

发票抵扣情况:你单位于2021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9,461.72元。经查询征管系统,上述已抵扣的税额尚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检查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无法核实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确认上述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将上述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6年1月少缴增值税9,461.72元,应补缴2016年少缴的增值税9,461.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73.0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283.85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189.23元。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主管税务分局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单位已申报抵扣税款。(2)定性函件:证明涉案的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追征,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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