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湛税稽罚告〔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7-20 19:53: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纳税人识别号: 42020***453600)
对你店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店在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合计开具1070份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含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开具105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开发票和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开具965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760,293.84元(不含税金额9,476,013.44元),存在超定额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开具发票应纳增值税税额284,280.40元(9,476,013.44*3%),已纳增值税税额19,344.27元,少缴增值税税款264,936.13元(284,280.40-19,344.27)及附加税费31,792.37元,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4,678.1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提供的申报明细资料;
(2)原湛江市霞山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
(3)检查人员根据原湛江市霞山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整理的《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正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段201505/201710)未申报纳税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4)原湛江市霞山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发票明细记录报表》(通用机打发票);
(5)检查人员根据原湛江市霞山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发票明细记录报表》整理的《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正常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时段201505/201710)未申报纳税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6)检查人员根据《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正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段201505/201710)未申报纳税情况检查工作底稿》、《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正常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时段201505/201710)未申报纳税情况检查工作底稿》整理的《湛江市霞山区***家具店正常开具普通发票未申报纳税情况汇总表(含通用机打发票、普通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提供的《入库查询》;
(8)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征收系统导出的《净入库查询》;
(9)检查人员根据从金税三期征收系统导出的《净入库查询》整理的《应补税款计算底稿》(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0)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征收系统导出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开票查询》及《个人所得税应补税款计算底稿》;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对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超定额开具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并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规定,认定你店上述违法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店少缴增值税264,936.13元(其中2015年度少缴增值税40,476.87元、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120,159.06元、2017年度少缴增值税104,300.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额264,936.1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你店实际应补增值税264,936.13元,随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8,545.53元,拟对你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额18,545.53元。
3.对于你店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超定额开具正常(未作废)普通发票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2号)的规定,认定你店上述违法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店少缴
个人所得税154,678.14元(其中2015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14,705.64元、2016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76,548.99元、2017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63,423.51元)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额154,678.14元。
二、你店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店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店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实施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5.《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附:(1)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6号)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附(2)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关于“双定户开出发票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实行储税划缴的双定户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先按核定的税额划缴税款,按开出发票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由双定户另行申报缴纳”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规定:
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就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算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双定户开出发票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按开出发票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按开发票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发票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实行储税划缴的双定户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先按核定的税额划缴税款,按开出发票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由双定户另行申报缴纳。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11.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2号)
关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中所得率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