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2008560847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中介费开发票
内容:
个人中介介绍个人房东与公司租房,从而产生中介费,个人中介如何开发票
咨询人:
黄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20 08: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2 10:1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有关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您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和电子税务局上申请代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