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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税务局:个人中介介绍个人房东与公司租房,从而产生中介费,个人中介如何开发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2008560847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中介费开发票

内容:

个人中介介绍个人房东与公司租房,从而产生中介费,个人中介如何开发票

咨询人:

黄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20 08: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2 10:1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有关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您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和电子税务局上申请代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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