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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3 14:49: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346号)

佛山市***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一稽罚〔2021〕3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1〕31号

佛山市***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0278)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接受33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803901.21元,税额合计5576663.49元,价税合计38380564.70元。具体如下:

接受了25份深圳市瑞海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7222464~07222489,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399514.49元,税额合计407917.51元,价税合计2807432.00元,以上发票你单位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11月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407917.51元,后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8月转出进项税额407917.51元。

接受了211份深圳市兆常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01155396~01155451、17030026~17030081、17118028、17118034~17118101、11470882~11470911,发票不含税金额21018119.53元,税额3573080.47元,价税合计24591200.00元,以上发票你单位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5~12月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3573080.47元,后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2月和2017年2月转出进项税额3063952.38元(发票号码01155396~01155451、17030026~17030081、17118028、17118034~17118101)。

接受了94份深圳市有你有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06383579~06383638,发票代码4403143130,发票号码07716304~07716337,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9386267.19元,税额合计1595665.51元,价税合计1595665.51元,以上发票你单位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4月向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1595665.51元。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3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一)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刑终931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6刑初2540号〕、《佛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佛公诉字(2019)00077号〕、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上述3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说明了涉案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具体操作方式,相关责任人员和刑罚措施等情况。

(二)有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案件相关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6份和附表(二)4份,证明你单位接受虚开的330份发票已申报抵扣。

(三)有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14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份、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案件相关月份的通用申报表4份等资料,证实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

(四)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出具证明1份及金三打印的非正常户查询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3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5576663.49元,且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五)有现场笔录1份及附件照片,有邮寄、公告送达资料,反映你单位已经走逃(失踪),无法联系到纳税人。

(六)有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表1份。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7号)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2803901.21元,已达100万元以上,且金额较大,对你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第26项 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违法程度严重的,违法情节为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处罚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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