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10:42: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46370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湛税稽罚告〔2021〕10号)(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湛税稽罚告〔202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湛税稽罚告〔2021〕10号).doc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湛税稽罚告〔2021〕10号
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446370T)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公司2010年3月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0年3月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以下简称“草苏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湛国用(2003)第00072,面积78,291平方米)、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转让给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是虚假合同,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格71,000,000.00元,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77,759,4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71,166,500.00元、地上建筑物价格6,592,900.00元。2010年4月,你公司按评估价格申报缴纳营业税3,558,3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082.75元、教育费附加106,749.75元、印花税38,879.80元、土地增值税1,423,330.00元。在转让过程中,经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你公司无法提供购地支出凭证、征地补偿费、初期开发成本及建设成本费用,故涉及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得抵减土地使用权购置原价,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未区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均按2%征收率计缴。一份是真实合同,即《土地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为154,990,000.00元,实际收款额为155,094,693.50元,其中地上建筑物价格6,592,900.00元,则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为148,501,79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3,866,764.68元(148,501,793.50×5%-3,558,32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0,673.53元(148,501,793.50×5%×7%-249,082.75)。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116,002.94元(148,501,793.50×5%×3%-106,749.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8,615.20元(154,990,000×0.5‰-38,879.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一、二、四、五、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及《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的规定,你公司少缴土地增值税3,031,723.81元(148,501,793.50×3%-1,423,330.00),其中因税务机关错用征收率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711,665.00元(71,166,500.00×3%-1,423,3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2010年3月转让草苏地块及地上建筑物,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合计6,496,112.22元(3,866,764.68+270,673.53+38,615.20+3,031,723.81-711,665.00),是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真实《土地转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复印件、2010年“其他应收款-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账和相关收取土地款项记账凭证、“2010年收取草苏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湛国用(2003)第00072号)款项明细表”、银行凭证及实际收取土地款项收据复印件、以及《关于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书说明》;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公司发票构成明细(草苏地块一)》、《付购地款明细表(草苏地块一)》、2010年“预付账款-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明细账和相关支付土地款项记账凭证复印件;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提供的真实《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均证明你公司转让草苏地块签订了两份合同以及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入的事实。
(2)湛江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虚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湛江市土地交易鉴证证明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卡》、《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交易税费缴款通知》、《税收通用缴款书》、《土地鉴证交易申请书》、《湛江市赤坎房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商售小区的土地估价报告》、《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我司位于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土地购进成本及建设成本问题的说明》、《调查情况及计税说明》、《湛江市土地交易鉴证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湛江市***贸易有取公司章程》、《湛江市***贸易有取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你公司提供的“支付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税款记账凭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审核表”、“国有土地使用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按虚假合同金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事实,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错用征收率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事实。
(3)你公司签字确认的《2010年转让草苏地块应补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费明细表》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明你公司确认2020年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事实。
2.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在帐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在帐簿上不列收入
经检查,你公司2009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05,890,317.04元,其中列入“商品销售收入-煤”科目贷方发生额92,965,077.04元、列入“商品销售收入-仓储服务”科目贷方发生额2,108,240.00元、在帐簿上不列转让文保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入10,817,000.00元。
经检查,你公司2010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98,284,136.75元,其中列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25,598,222.26元、列入“商品销售收入-仓储服务”科目贷方发生额12,277,120.99元、在帐簿上不列转让草苏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入155,094,693.50元、在帐簿上不列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入5,314,100.00元。
(2)成本核算混乱
经检查,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的会计核算缺乏严格的财务管理,记账较为混乱,特别是成本的核算尤为混乱,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 GB3 * MERGEFORMAT①虚增土地成本,土地成本以大于实际取得的土地价格列入“无形资产-土地”科目,大量的土地款用现金支付,白单入账;另将一些股东的注资也记入土地成本,造成土地的真实成本难以核实;= 2 * GB3 * MERGEFORMAT②你公司账载土地征地补偿费、初期开发成本及建设成本费用支出没有明细,无法区分支出的费用具体应由哪块土地来承担,且费用支出也大多以白单支付;= 3 * GB3 * MERGEFORMAT③“在建工程-***钢材销售中心”账上反映合计支出101,932,099.84元,检查中发现这一个亿的成本支出不仅仅是工程款,还有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土地款及一些房屋赔偿款等等,费用支出的明细繁多,所支付的费用大多以白单列支,难以核实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没有相关的工程结算书,支付的费用存在有核算内容失实的问题,也导致了核算成本失实;= 4 * GB3 * MERGEFORMAT④“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支出问题,你公司2009年列支财务费用16,803,786.63元,2010年列支财务费用12,784,293.78元,2009年至2010年支付利息费用合计29,588,080.41元,在检查中发现检查年度大部份的利息支出,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息。你公司于2010年3月一次性从“递延资产”科目中分摊9,900,000元的利息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所分摊的利息所属年度,你公司无法分清,至2011年底,你公司挂在“递延资产”科目尚未分摊的利息费用有34,151,787.22元,由于支付的利息牵涉的年度较长,难以按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分开各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也无法按借款用途来区分各个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八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湛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执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按7%的应税所得率、其他行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的规定,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成本核算混乱,难以查账,对你公司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由于商品销售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主营项目属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确定应税所得率7%;2010年由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主营项目属其他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为10%。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在帐簿上不列收入合计171,225,793.50元(10,817,000.00+155,094,693.50+5,314,100.00),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99,517.34元[10,817,000.00×7%×25%+(155,094,693.50+5,314,100.00)×1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在帐簿上均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99,517.34元,是偷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湛江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文保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湛江市土地交易鉴证证明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契税完税证、《土地交易税费汇总表》、《证明》、《关于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文保南村宗地的情况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09年在帐簿上不列转让文保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入的事实。
(2)你公司提供的2010年“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以及转让草苏地块签订的真实《土地转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复印件、2010年“其他应收款-湛江市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账”和相关收取土地款项记账凭证、“2010年收取草苏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湛国用(2003)第00072号)款项明细表”、银行凭证及实际收取土地款项收据、“其他应收款-湛江皇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关于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书说明》原件;湛江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审核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情况及计税说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产动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审核表》、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房地产估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湛江皇冠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让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土地使用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契税完税证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关于购买土地、房屋交易情况说明》原件,证明你公司2010年转让草苏地块和开发区乐兴路ZKPK-09-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入,均在帐簿上不列收入的事实。
(3)你公司提供的2003年至2010年“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庞田福”、“在建工程”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该司提供的2016年至2010年“递延资产”、2009年至2010年“财务费用”以及2009年至2010年“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和记账凭证抽样复印件;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公司与湛江***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物流中心仓库施工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不全、成本核算失实的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已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5)你公司签字确认的《2008年至2010年度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汇总表》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明你公司确认2009年至2010年在帐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10年3月转让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合计6,496,112.22元;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合计171,225,793.50元,在帐簿上均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99,517.34元,上述两项行为均属于偷税,拟处予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6,496,112.22+4,199,517.34)×0.5倍=5,347,814.7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附录: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交通运输业 |
3% |
二、建筑业 |
3% |
三、金融保险业 |
5% |
四、邮电通信业 |
3% |
五、文化体育业 |
3% |
六、娱乐业 |
5%-20% |
七、服务业 |
5%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5% |
九、销售不动产 |
5%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60号)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2.加工承榄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
12.营业帐簿 |
生产经营用帐册 |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帐簿人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物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
二、征收率
(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如不能准确反映销售(转让)收入或无法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扣除项目金额凭证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具体标准:市区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的3%、销售不动产按收入的2%;县(市)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的2.5%,销售不动产按收入的1.5%。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每年12月31日。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湛国税发〔2008〕85号)
一 、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5 |
制造业 |
7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7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业 |
10 |
饮食业 |
10 |
娱乐业 |
20 |
服务业 |
10 |
中介服务机构 |
20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