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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就业保障金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271919012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残疾就业保障金

内容:

你好,我有残疾证,也有工作,我有残疾证,一定要申报就业保障金吗?可以不申报的吗,工资全部加起来也不到要交个税,可以不申报的吗?我有残疾证,可以不申报就业保障金吗

咨询人:

官莹

咨询时间:

2021-07-27 19:1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9 11:00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定企业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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