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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个人遗失代开的普通发票,别人可以用复印件或者其他联入账吗?

个人遗失代开的普通发票,别人可以用复印件或者其他联入账吗?

留言时间:2021-07-21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7月12日在中山市石歧街道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代开的租赁普通发票其中第二联发票遗失了,能否直接用记账联的复印件或者第三联入账?是否还需要写个遗失证明提供给税务局盖章入账?(备注:房东遗失的第二联发票,房东是个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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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中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8

答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如确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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