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02 08:4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352号)
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1019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019号
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79763J):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30份,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22655696至22655727、22655729、22655731至22655735、22655737至22655747、22655749至22655761、21934067至21934074、21934076至21934119、21934121至21934132、21981384至21981425、21981427至21981431、21981433至21981440、21981442至21981458;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00005357、00005359至00005365、00261922至00261935、00261937至00261942、00261944至00261945、00261948至00261962、00261973至00261996、11603699至11603713、11603715至11603772、11621235至11621269、11621271至11621309、11671312至11671386、31368885至31368938、31368941至31368959、31423916至31423990、15064045至15064119、15065321至15065395、42620342至42620416;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07034654至07034704、07034708至07034728、25787238至25787291、25793491至25793556、25793558至25793561、25793563至25793565、07255711至07255731、07281653至07281726、26488837至26488875、26488877至26488911,发票金额合计115930832.29元,税额合计19567021.57元,价税合计135497853.86元。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你单位在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接受了40份佛山市多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10488753至10488759、11899531至11899533;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6579397至16579400、16776231至16776251;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9634609至39634613,发票金额合计3930249.39元,税额合计668142.41元,价税合计4598391.80元。你单位取得上述40份发票分别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6月、7月和2016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668142.4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的上述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4刑初***号,证实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而虚开发票、相关责任人员和刑罚措施等。
2.有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案件档案资料,反映你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
3.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纳税人购票情况及开票情况统计表,反映你单位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30份及发票明细。
4.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5.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桂城税务分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668142.41元。
6.有你单位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资料,证实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
7.有你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认定你单位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0份(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22655696至22655727、22655729、22655731至22655735、22655737至22655747、22655749至22655761、21934067至21934074、21934076至21934119、21934121至21934132、21981384至21981425、21981427至21981431、21981433至21981440、21981442至21981458;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00005357、00005359至00005365、00261922至00261935、00261937至00261942、00261944至00261945、00261948至00261962、00261973至00261996、11603699至11603713、11603715至11603772、11621235至11621269、11621271至11621309、11671312至11671386、31368885至31368938、31368941至31368959、31423916至31423990、15064045至15064119、15065321至15065395、42620342至42620416;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07034654至07034704、07034708至07034728、25787238至25787291、25793491至25793556、25793558至25793561、25793563至25793565、07255711至07255731、07281653至07281726、26488837至26488875、26488877至26488911)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发函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2015年6月增值税166119.00元、2015年7月增值税420630.46元、2016年8月增值税81392.95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8.33元、2015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444.13元、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697.50元。
(四)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追缴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4983.57元、2015年7月教育费附加12618.92元、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2441.79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3322.38元、2015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412.61元、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627.86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748319.5元。
(六)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