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第807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3 14:45: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0***4718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837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07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837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0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837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0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8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837号
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4718T)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6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未从开票方实际购进货物,未发生实际资金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金树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发票代码均为4403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319749至04319760、04319765至04319795,金额合计4,279,529.90元,税额合计727,520.10元,价税合计5,007,05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于2016年4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27,520.10元,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在2016年虚列营业成本4,279,529.9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 〔2021〕 639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你单位无法提供。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物业管理处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2. 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的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已作抵扣;
3.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属年度取得发票情况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金额在2016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4.你单位及上游企业银行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证实未发生实际资金交易;
5.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上述发票的进销比对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未见销售情况;
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未从开票方实际购进货物。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未从开票方实际购进货物,未实际发生真实资金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及虚列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2016年4月增值税727,520.1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926.41元。
(四)根据2011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4月教育费附加21,825.60元。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4,550.4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279,529.90元,对你单位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0,926.41元、教育费附加21,825.6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550.40元等税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87,302.41元。你单位上述实际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192,227.49元,按25%的税率计算,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048,056.8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1,862,879.38元(不含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