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江税一稽公告〔2021〕9015号
发布时间:2021-08-04 09:19: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鹤山市***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79465X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0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黎艺、冯李浩
联系电话:3278156、3278105
税务机关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1〕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江税一稽处(2021)103号
鹤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80579465X)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6月7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至2016年度存在让佛山市汇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贏丰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壹叁柒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虛开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7844403~17844404,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0264223~4026428;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7878139~17878144;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5906598~15906603、40047276~40047280;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7362279~17362280,金额2,698,577.68元,税额458,758.32元,价税合计3,157,336.00元)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以上述2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增值税458,758.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印发)第六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2,113.09元、教育费附加13,762.76元、地方教育附加9,175.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2015至2016年度让佛山市汇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嬴丰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壹叁柒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已开具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7844103~17844404,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0264223~40264228:;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7878139~17878144;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5906598~15906603、40047276~40047280;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7362279~17362280,金额2,698,577.68元,税额458,758.32元,价税合计3,157,336.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邮政挂号信退件及改退批条;3.《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网站公告送达截图;4主管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资料及现场图片复印件;5.冯健婷、侯碧云《询问笔录》、任国荣的《具认书》;6.银行查询你公司公户及任国荣私人账户流水资料;7.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8.向下游企业发出的协查函及协查复函资料;9.原鹤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核查资料复印件;10.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案件卷宗复印稽查件,含协查函案件的《调查报告》、公安起诉书、相关涉案人员笔录及涉案账户资金流水;11.原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三份《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444060000170014444060000170015、444060000170021)所附的案情介绍、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第1-5项证明你公司经营状况异常,纳税申报异常,第6项涉案账户流水证据证明资金交易异常以及你公司与上游三间公司存在资金回流,第7-9项证据证明你公司接受已证实、虛开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及开具发票情况,第10-11项证据证明上游公司无货虚开发票。
对上述违法事实,由于你公司是“非正常”状态的走逃失联企业,无人员在工作底稿中签名确认。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增值税458,758.3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粵府办局(2011)10号印发)第六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2,113.09元、教育费附加13,762.76元、地方教育附加9,175.1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截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