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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线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线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25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4 17:38: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线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9D6QE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00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688份,金额合计61,925,795.07元,税额合计10,527,385.09元,价税合计72,453,180.16元(其中作废11份,金额合计1,072,042.23元,税额合计182,247.17元,价税合计1,254,289.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你单位注册地址的实地检查相关资料;(2)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信息;(3)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和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项、销项发票明细和基本信息、进销比对等资料;(4)从金三系统导出的该公司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5)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上述688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61,925,795.07元,税额合计10,527,385.09元,价税合计72,453,180.16元(其中作废11份,金额合计1,072,042.23元,税额合计182,247.17元,价税合计1,254,289.4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0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0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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