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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免税农产品能按销售额*9%的税额抵扣增值税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0411123493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免税农产品抵扣问题

内容:

免税农产品能按销售额*9%的税额抵扣增值税吗?

咨询人:

邵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8-04 11: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5 09:0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享受农产品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非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或适用流通环节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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