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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出售个人商品房“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满五以哪个日期为准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0320501945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出售个人商品房“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满五以哪个日期为准

内容:

请问,东莞出售个人商品房“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满五以哪个日期为准,增值税可以契税填发日期或者房产证登记日期,如个人所得税以房产证登记日期为准,明显不合理,一手期房缴纳契税后,至少2-3年才能获得房产证,深圳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均以契税填发日期或者房产证登记日期熟先原则,如东莞个税只以房产证登记日期为准,建议调整成契税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

咨询人:

汪晓龙

咨询时间:

2021-08-03 20: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5 17:24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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