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05号
发布时间:2021-08-05 16:44: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5504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2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2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2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29号
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55041)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发票金额合计21,410,644.07 元,税额合计1,284,638.64 元,价税合计22,695,282.71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发票金额合计2,195,312.96 元,税额合计140,987.04 元,价税合计2,336,300.00 元,服务名称为设计费、广告发布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及未在注册地址经营;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3.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品名不一致;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你单位取得发票无真实购进业务;5.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实际收付资金款项;6.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证实你单位未如实作纳税申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284,638.64 元;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195,312.96 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