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11号
发布时间:2021-08-05 16:15: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市黛媛莉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MA59AJ7D1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5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05号
广州市黛媛莉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MA59AJ7D10)
我局(所)于2019年6月6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取得深圳市丽港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涉及1笔出口业务(报关单号:514120160416126086)。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69,673.85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69,673.85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上述出口业务与广州市黛媛莉服装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丽港海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2.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取得深圳市丽港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涉及20笔出口业务。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1,958,759.93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958,759.93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退税;2.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证明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2,028,433.78元,已取得退税款2,028,433.78元,未取得退税款0.00元;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相关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相关运输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资料,证实上述违法事实1中你单位申报出口的货物实际为他人托运。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1中你单位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9,673.85元的违法行为,定性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其他补充规定”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第1目“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的规定,对该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应追缴该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9,673.85元。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其他补充规定”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第1目“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应追缴该公司违规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958,759.93元。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