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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税务局:民非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0610492811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民非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

您好,请问民营医院,属于非营利性质医疗机构,有取得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请问这种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需要缴纳,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若不需要缴纳,相关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8-06 10: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6 16:0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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