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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公司外出经营,在外地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0615593109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外出经营,在外地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内容:

公司外出经营,在外地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该放在哪里,或者税能不能入账?

咨询人:

刘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8-06 15: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9 11:5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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