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061119095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技术合同登记优惠政策
内容:
我们公司有一份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同,我们公司是被委托方,本次技术合同认定委托方已经申请了加计扣除政策优惠,请问作为被委托方的我们,是否还可以申请技术合同增值税减免?
咨询人:
梁彩嫦
咨询时间:
2021-08-06 11:1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9 11:5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若纳税人提供上述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