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0511402135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协议
内容:
我单位是依据中国境内法律设立的居民企业,原母公司(依据中国境内法律设立的居民企业),向现母公司(依据新加坡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非居民企业)100%转让我单位股权,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为现在的母公司代扣代缴印花税,如需要,请问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以及纳税申报流程?
咨询人:
曾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8-05 11:4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9 09:28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相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如已核定该税种,可以直接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畅六路)联系电话: 0752-3702000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