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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交通费补贴和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21120124490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交通费补贴和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内容:

您好,请问交通费补贴和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人:

邹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2-11 20: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2-16 17:24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公务费用具体标准要视其所在地、扣缴单位等因素来确定,而且符合条件的单位一般在发放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已先行扣除相关费用,不需要纳税人汇缴时自行扣除。纳税人可先联系扣缴单位确认本单位是否属于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范围、费用的扣除标准以及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在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时进行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您的问题已解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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