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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代收货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2171731286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代收货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内容:

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收发快递或者物流;其中开通了代收货款的业务,送快递会帮忙收收件人的货款,然后转回给寄件人,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

李丹宁

咨询时间:

2022-02-17 17: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2-18 16:4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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