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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是否可以开专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30409040067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是否可以开专票?

内容:

原来劳务派遣都是分开开具,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一张服务费专用发票。现在合并在一起开,开了普通电子发票。备注差额征税。请问,差额征税,是否可以开专票?

咨询人:

丘莲清

咨询时间:

2022-03-04 09:0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3-04 15:3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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