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030320233487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征税上与评估报告相关的问题
内容:
请问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税局要求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该份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特殊要求?例如报告名要求如何书写这样?
咨询人:
黄旭民
咨询时间:
2022-03-03 20: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3-07 17:38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