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5140900293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银行贷款利息发票
内容:
银行向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该向企业提供贷款利息发票?
咨询人:
张雪菲
咨询时间:
2022-05-14 09:0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16 16:0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或手续费,应当向银行取得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