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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按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按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2-05-13

纳税人所属地

广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为采用一般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今收到按简易计税征收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吗?

附件

发票影像.jpg

答复机构

中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17

答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若贵单位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第十条规定内容,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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