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051814065230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您好! 请问有限合伙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利息收益是并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计算本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所占份额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计算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宋冉
咨询时间:
2022-05-18 14:0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23 18:3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