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明白纸”
日期:2022.5.26 来源:湛江市税务局
一、退税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免税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减税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3 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 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1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1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 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重点群体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重点群体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17.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
18.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19.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四、缓税
2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体工商户),在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继续延长 6 个月)基础上,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降费
2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 2022 年 5 月 1 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全市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 20%;全市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
六、缓费
2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