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61413554550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施工设备租赁带操作人员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登记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内容:
施工设备租赁带操作人员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登记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咨询人:
关丽萍
咨询时间:
2022-06-14 13: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6-15 16:06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文件规定:一、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自2020年3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是否符合暂停预缴增值税,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